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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金百電信營業廳

      江蘇常州市電信用戶入網協議(2025版)

      重要提示:

      1. 甲方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法人、非法人組織、獲得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授權的依法登記的經營單位。如甲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甲方簽署本協議應當經過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由法定代理人同時簽署本協議。

      2. 在簽署本協議前,請甲方或其代理人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如有疑問請及時咨詢。

      3. 乙方尊重并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制定了《中國電信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已向甲方告知有關乙方提供本協議項下服務適用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4. 如甲方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甲方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須同時簽署《中國電信兒童個人信息處理知情同意書(適用于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用戶)》(“知情同意書”)。乙方尊重并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制定了《中國電信兒童個人信息處理規則》,作為知情同意書的附件,向甲方告知有關乙方提供本協議項下服務適用的兒童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5. 甲方或其代理人/監護人簽署本協議即視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部條款。

      6. 甲方所需的業務內容、辦理方式以及資費方案請詳見乙方的相關業務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電信服務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要求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5號)及有關登記實施規范要求,甲方辦理入網手續時須向乙方出示有效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甲方委托他人辦理入網手續的,代理人須出示甲方和代理人的有效證件,提供甲方和代理人的真實身份信息,并且配合乙方進行身份信息查驗、登記,留存辦理手續的記錄。

      2. 甲方為個人用戶的,辦理入網時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證。無法出示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使用的有效證件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簿(僅限16周歲以下公民使用)、港澳居民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僅限港澳居民使用)、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僅限臺灣居民使用)、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僅限外國公民使用)、護照(僅限外國公民、華僑使用)。軍官證、士兵證、警官證等軍隊、警察部隊制發的身份證件作為實名登記有效證件時,僅限于辦理執行公務、辦理公務的電話號碼入網手續,同時須出具單位相關證明,且需到指定營業廳辦理。甲方為單位用戶的,辦理入網時應出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或者證明文件。單位辦理登記的,除出示以上相應證件外,還應當出示經辦人的有效證件和單位的授權書。如甲方作為單位用戶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包括但不限于: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內容分發網絡業務、互聯網域名解析服務業務、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等),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并主動向乙方提供相關資質文件。如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方出現資質變更、失效等情況的,乙方有權單方中斷、變更、終止本協議,且不因此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賠償責任。

      3. 單位用戶辦理移動電話入網時,必須向乙方提供與每一張移動電話卡一一對應的實際使用人的有效證件,由乙方進行查驗并登記實際使用人的身份信息。

      4. 甲方應當保證登記的信息及提供的身份信息登記資料真實、有效、準確、完整,并有義務配合乙方進行查驗。甲方可以通過乙方相應渠道查詢已登記的身份信息。如不符合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或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甲方應當及時到乙方營業網點更正或變更。因甲方登記信息不符合規定或未及時辦理更正或變更手續等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5. 甲方申請入網時,在中國電信全國范圍內登記在同一個個人用戶名下的移動電話卡達到5張的,乙方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不再為其開辦新的移動電話卡。

      6. 乙方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對監測識別的涉詐異常電話卡用戶重新進行真實身份信息核驗。對未按規定核驗或核驗未通過的,乙方有權限制、暫停有關電話卡功能。

      7. 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擔保的,甲方應當按照乙方要求辦理相應擔保手續。

      二、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的電信服務質量,及時提出改善意見和建議;對電信服務持有異議的,可以向乙方進行咨詢或投訴。

      2. 甲方有權自主選擇乙方依法提供的各類電信業務,有權自主選擇乙方公示的資費方案,有權自主選擇乙方提供的各類業務辦理、咨詢、查詢和投訴渠道。

      3. 甲方有權自主選擇取得入網許可的終端、設備,并負責安裝、調測和維護(包括建筑內自建管線的維護)。甲方自主選擇的終端、設備應當具備符合乙方網絡的相應功能,否則可能無法支持所選擇的電信服務,甲方將自行承擔損失。

      4. 甲方對乙方提供給甲方使用但所有權歸乙方的線路、設備或終端有保管責任,不得轉借、出租、出售或贈與他人,也不得用于非乙方提供的業務中。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該等線路、設備或終端損壞、丟失的,甲方需承擔修復費用或按價賠償。由于甲方改變乙方根據本協議所提供電信服務相關屬性(包括但不限于:違規使用、轉讓、出租、或用于非乙方提供的業務 ),以及甲方不具備開展電信增值業務所須相關資質,所導致的甲方或乙方產生任何損失、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5. 甲方應當按照約定的交費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交納電信費用。電信費用計費周期一般為自然月,即每月1日0時至當月最后一日24時,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逾期交納電信費用(欠費)的,甲方須每日按所欠費用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由于通信設備產生費用清單及相關處理會有時延(如國際漫游業務等),可能會發生上一計費周期的部分電信費用計入下一計費周期收取的情況。

      6. 甲方可以自愿訂購或退訂第三方服務提供商通過乙方網絡提供的增值電信服務,并同意乙方根據第三方服務提供商的委托代為收取相關費用。如甲方對代收費用有異議,可以向第三方服務提供商或乙方提出,由第三方服務提供商自行解決或由乙方協調第三方服務提供商解決。

      7. 甲方對交納的電信費用及代收費用有異議的,應當在乙方計費原始數據保存期限內向乙方提出。

      8. 甲方有權自主選擇或終止以代扣、銀行托收等方式支付電信費用,并自主到銀行等機構或具備受理條件的營業網點等渠道辦理相應手續。

      9. 甲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及依據法律法規有權進行調查的其他部門根據相關規定提出調查要求的,乙方將依法配合。

      10. 甲方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名下的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等。甲方應當確保電信服務的實際使用人信息與乙方登記信息一致,如需轉讓給他人使用或實際使用人信息發生變化,甲方須按本協議關于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約定,辦理過戶手續或變更實際使用人信息,否則乙方有權采取關停相關服務或功能、解除協議以及有權機構要求的其他措施。由此產生的后果和法律責任,由甲方全部承擔。

      11.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通信資源、電信服務等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以下內容的信息或從事下列違法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活動,否則乙方有權暫;蛳拗葡蚣追教峁╇娦欧⻊,直至終止電信服務。由此產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擔責任:

      (1) 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2) 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3)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4) 散布虛假信息、詐騙信息、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5) 散布涉及實施詐騙,制作或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6) 侮辱或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7) 發送違法信息、撥打詐騙電話,未經接收方同意或請求、或接收方明確表示拒絕的情形下發送騷擾信息或商業性信息、撥打騷擾話音或商業性話音的;

      (8) 其他利用乙方通信資源、電信服務等制作、復制、發布、傳播違法犯罪信息或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

      12. 甲方不得實施或協助他人實施下列危害乙方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暫;蛳拗葡蚣追教峁╇娦欧⻊,直至終止電信服務。由此產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擔責任:

      (1) 侵入或非法控制乙方網絡或電信設備,盜接乙方電信線路、非法復制乙方電信碼號;

      (2) 非法獲取、刪除、修改乙方網絡或電信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信息和應用程序;

      (3) 利用乙方網絡從事竊取或破壞他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制作、傳播、使用網絡改號軟件以及對他人進行騷擾的惡意軟件;

      (4) 提供從事入侵乙方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傳輸擴散違法信息、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工具及制作方法;

      (5) 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6) 故意制作、復制、傳播計算機病毒或以其他方式攻擊網絡等電信設施;

      (7) 使用未取得入網許可或可能影響網絡安全、網絡質量的終端設備或軟件的;

      (8) 危害乙方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為。

      13. 甲方同意乙方基于提供電信服務、保障通信服務安全、與甲方溝通聯系目的處理并與乙方關聯公司共享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服務數據及日志信息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過識別儀、高拍儀、紙質表單、互聯網等方式收集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等身份證件登記信息、拍攝的影像、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服務數據及日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使用乙方服務過程中上傳和產生的位置信息、終端信息、通話記錄、使用記錄、訂購信息、賬單、網絡信息等。乙方處理甲方個人信息的規則,見《中國電信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如甲方不同意提供或不同意乙方處理如上的某一或某些信息,甲方將可能無法成為乙方的用戶或無法享受乙方提供的某些服務,或無法達到相關服務擬達到的效果。本協議解除或終止后,乙方不再收集甲方新的信息,并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本協議存續期間收集的甲方信息進行處理。其中乙方關聯公司是指乙方現在或將來控制、受控制或與其處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機構以及上述公司或機構的合法繼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擁有影響所提及公司或機構管理的能力,無論是通過所有權、有投票權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認定的方式。

      14. 未經甲方授權同意,乙方不向第三方提供甲方信息。如甲方授權與乙方有合作關系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法設立的征信機構、數據服務機構、信息查詢服務機構、信息驗證服務機構、互聯網企業等第三方向乙方收集、核驗甲方信息,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向該等第三方提供相關的甲方信息和核驗信息。

      15. 為保護公共利益、優化電信服務質量、保障甲方電信服務知情權、及時警示通訊信息詐騙、創新電信服務體驗,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信息通過營業網點、網站、短信、互聯網媒體、電子郵件、語音外呼等方式,向甲方告知社會公益、電信服務、業務使用、詐騙風險警示等信息。

      16. 為保障緊急救援情況下的甲方利益,在甲方撥打110、119、120、122、12122、12339、12123等緊急服務號碼時,乙方可免鑒權向公安部門、消防救援部門 、交通救援部門 、醫療救援部門等應急救援部門,提供甲方的位置信息。

      17. 甲方有權自主選擇攜號轉網服務,即在保持移動電話號碼不變的情況下變更簽約的電信運營企業。甲方辦理攜號轉網業務應當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攜號轉網有關文件的規定條件和程序。

      18. 辦理攜號轉網業務過程中,甲方同意乙方將必要的甲方身份信息提供給工業和信息化部集中業務管理系統(CSMS系統),用于比對攜入方和攜出方登記的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19. 甲方不得以方便管理或訪問為理由,實施將第三方的域名指向乙方提供的網絡地址或采用動態接口的方式提供網絡地址信息或將乙方在本協議項下所提供的電信服務或設施設備等交由第三方使用等任何違反法律法規及政府部門相關要求的行為,因此導致的甲方及乙方責任、損失等均由甲方承擔。

      三、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在其通信網絡與設施覆蓋范圍內,向甲方提供電信服務;其中,乙方在簽訂有自動漫游協議的國家和地區的電信運營商的網絡覆蓋范圍內為甲方提供國際移動通信漫游服務及港澳臺地區移動通信漫游服務。乙方提供的電信服務應符合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質量標準。

      2. 乙方免費向甲方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本協議目的,僅限大陸地區,不含港澳臺)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等緊急呼叫服務。

      3. 乙方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電信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并公示電信業務資費方案。

      4. 乙方可以通過營業網點、網站、電話、廣播、短信、彩信、電子郵件、電視、公開張貼、信函、報紙、互聯網媒體等一種或數種方式,公布、通知或告知業務種類和服務項目、范圍、時限、資費方案以及其他電信服務內容。

      5. 乙方可以通過電話熱線、營業網點、網上營業廳、掌上營業廳或短信、瀏覽器信息框、企業微信等多種渠道為甲方提供業務辦理、咨詢、查詢、障礙申告、投訴受理等服務。

      6. 乙方可以根據對甲方使用電信業務實際情況,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短信、彩信、瀏覽器信息框、企業微信等一種方式或數種方式對甲方進行通知提醒。

      7. 乙方負責網絡接入保障、提供相關設備的安裝、調測和維護服務,具體服務內容及費用等詳見相關業務說明。

      8. 甲方向乙方申告除網絡覆蓋和終端設備故障外的電信服務障礙,乙方應當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鎮48小時、農村72小時內修復或調通。

      9. 乙方因檢修線路、設備搬遷、工程施工、網絡建設等原因可能影響正常電信服務的,應當提前72小時向社會公告,通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網站、廣播、短信、電視、公開張貼、報紙、互聯網媒體等。

      10. 乙方向甲方提供免費的電子賬單服務,并有義務對賬單進行解釋。乙方對甲方計費原始數據保留期限為5個月(系統產生用戶話單當月起后5個月,不含當月),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如數據保留期限內甲方對電信費用提出異議,乙方應當保存相應計費原始數據至異議解決。

      11. 乙方可以根據對甲方實際情況的綜合評估,與甲方約定一定時間內的電信消費透支額度(“信用額度”)并可以進行周期性調整。

      12. 乙方有權根據具體業務類型按預付方式或后付方式向甲方收取電信費用:

      (1) 預付方式下,甲方需預存費用。當賬戶余額加上信用額度(如有)不足以支付甲方擬使用的電信業務費用時,甲方應當及時充值或交費,否則乙方可暫停提供電信服務(“欠費停機”)。

      (2) 后付方式下,甲方累計未交的費用到達信用額度、或到達交費期時,甲方應當及時充值或交費,否則乙方可暫停提供電信服務。其中,甲方當月累計出賬費用的交費期為次月整月,另有約定的除外。

      (3) 上述(1)、(2)欠費停機所涉業務,不包括單獨的固定電話業務。固定電話業務的欠費停機時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上述(1)、(2)欠費情形下,乙方有權根據甲方要求繼續為甲方提供電信服務,就繼續提供電信服務所產生之費用,甲方亦應當予以承擔。

      (4) 套餐內含有多個業務或者多個獨立業務之間存在約束關系,其中一個業務出現欠費的,乙方有權暫停其他業務,由甲方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多個獨立業務之間沒有約束關系的,一個業務出現欠費的,乙方不能暫停其他業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3. 甲方自欠費停機之日起60日內結清費用并申請復機的,乙方應當在收到甲方費用時起24小時內為甲方恢復暫停的電信服務(“復機”)。

      14. 如甲方自欠費停機之日起滿60日仍未結清欠費和違約金,乙方有權自欠費停機第61日起終止提供電信服務,收回相應號碼(“銷戶”)、解除本協議,以及通過信函、電話、訴訟或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追繳欠費和違約金,并可以依法向征信機構提供甲方失信信息。

      15. 對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或業務的單位、個人,以及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乙方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限制其有關卡、賬戶、賬號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業務、暫停新業務、限制入網等措施。

      16. 乙方有權按照運營商運維管理通用要求,對互聯網接入服務的上行、下行帶寬速率進行連續監控(公眾固定寬帶接入業務上下行速率配置要求參照YD/T 3328-2018行業標準),采集上下行峰值速率和日平均速率。如甲方采用技術手段突破速率限制,連續多日超過行業標準要求的最低值,乙方有權采取限速、限撥、變更地址屬性(公網變私網)等方法直至停止服務,由此帶來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17. 乙方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4號)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在業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業務受理系統登記、紙質返檔,通過網絡接收、讀取并記錄、身份驗證、客戶服務、安全防范、詐騙監測、邀請甲方參與有關乙方產品和服務的調查)中處理甲方信息。為提供更為精準優質的服務,乙方可以依法對包含甲方在內的整體用戶數據進行分析并加以利用。乙方承諾對甲方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或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并采取符合業界標準、合理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護甲方的個人信息,防止甲方的個人信息遭到未經授權的訪問、公開披露、使用、修改、損壞或丟失。

      18. 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行政機關、監管機構等有權部門依法提出的要求以及基于訴訟/仲裁需要,乙方有權披露甲方的信息。

      19. 當甲方辦理的號碼存在異常使用行為時,乙方有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防范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通告》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十三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印發<綜合整治騷擾電話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對該號碼采取臨時保護性限制措施,部分限制甲方號碼的使用,且在臨時保護性限制措施生效期內,正常收取甲方費用。

      四、 特殊情況的責任承擔

      1. 甲方入網后,應當妥善保管原始票據(如押金票據等),發生遺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2. 甲方密碼是甲方辦理業務的重要憑證。甲方入網后應當立即設置甲方密碼,并妥善保管。為方便辦理業務,乙方也可以根據甲方申請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隨機密碼,該密碼可以作為辦理業務的臨時憑證。

      3. 凡使用甲方密碼或隨機密碼定制、變更或取消業務的行為,均被視為甲方或甲方授權的行為。因甲方對密碼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但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或公安機關調查相關情況。

      4. 甲方應當合理管理電信費用支出,出現異常的高額電信費用時(指超過甲方此前3個月平均電信費用5倍以上的費用),乙方一經發現,應當盡可能迅速告知甲方,如告知后未得到甲方確認的,乙方有權暫停本協議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

      5. 在甲方欠費停機的情況下,乙方有權拒絕為甲方辦理除交費、電信費用查詢外的其他電信業務。

      6. 乙方有權拒絕在同一地址向甲方交付超過五個互聯網接入服務,如甲方有特殊原因并通過乙方審批達成,乙方保留對超過數量的服務進行處理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限速、限撥、改變地址屬性、停止服務),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7. 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直接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 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協議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9. 甲方使用本協議項下電信服務過程中涉及的第三方服務(如第三方支付、銀行轉賬、與第三方應用綁定等),由第三方承擔責任。對于甲方提出的異議,乙方可以協調第三方解決。

      10. 乙方可能重新啟用銷戶的移動電話號碼。號碼被銷戶前原使用該號碼的用戶(“原機主”)如將該號碼用作第三方聯系電話或者綁定第三方業務,且原機主未在銷戶前予以變更或解除綁定,該號碼可能會收到第三方發給原機主的通知,或者因第三方的限制無法在解除綁定前完成新用戶認證綁定。甲方需自行辦理解除綁定等手續,乙方在合理限度內提供配合。

      五、 協議的生效、變更、終止和解除

      1.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本協議自甲方簽字(甲方為自然人)或蓋章(甲方為非自然人)時成立,自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辦理號碼攜入的,本協議自甲方簽字(甲方為自然人)或蓋章(甲方為非自然人)時成立,于乙方蓋章并收到攜號轉網成功生效結果告知之時起生效。若乙方加蓋電子印章的,以加蓋乙方電子印章的本協議電子文檔所載內容為準。

      2. 甲方如終止使用電信服務,應當結清電信費用及違約金(如有),并至乙方營業網點申請銷戶或號碼攜出,銷戶或號碼攜出后本協議終止。

      3. 未經雙方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甲、乙方不得將依據本協議辦理的業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

      4. 甲方申請銷戶或號碼攜出時賬戶仍有余額的,乙方根據實際情況將余額一次性轉入甲方指定的乙方運營的其他有效號碼的賬戶中,或以中國電信充值卡等方式退還;甲方通過參與贈送、優惠、兌換等營銷活動獲取的余額,不予退還,如按營銷活動的業務規則另有約定的,按其業務規則處理。

      5. 因乙方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業務范圍、業務種類發生改變,或因乙方對移動通信網絡進行整體換代升級、技術進步、國家政策變動等原因,乙方無法向甲方繼續提供原有業務或需對原有業務的服務方式、服務功能、操作方法、業務號碼等進行調整時,乙方有權變更或終止本協議,但應當提前通知或公告,提出解決方案,做好客戶服務。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或解除本協議:

      (1) 甲方未按照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要求,提供的登記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無效,或經乙方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內配合提供的;

      (2) 甲方存在本協議第二條第11款、第12款所列任一行為,或由此引起用戶投訴或舉報的;

      (3) 甲方以擔保方式取得業務使用權的情況下,違反擔保約定或擔保人無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的;

      (4) 甲方未辦理相關手續,自行改變電信服務使用性質、用途,或出租、二次轉售、倒賣電話卡,或自行轉讓協議的;

      (5) 甲方利用乙方服務從事相應活動,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或喪失相應許可或備案;

      (6) 甲方自欠費停機之日起60日內仍未結清所有欠費、違約金、賠償金等費用的;

      (7) 有權機關要求乙方停止對甲方提供電信服務的;

      (8) 甲方原因造成本協議無法履行的;

      (9) 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7. 如甲方辦理屬于7天退服務的業務,自業務受理完成次日起的七天內,乙方可提供免收違約金退訂、銷戶服務,套餐費和使用費仍按商品約定的標準進行收取,甲方其他業務的退訂、銷戶違約金按約定收取。甲方同類商品兩個月內僅可以享受一次該服務,對處于實名制停機、反詐停機、欠費黑名單等限制業務辦理狀態的用戶和設備,以及協議明確約定不適用的商品,不適用該服務。此服務期間外,甲方申請退訂和銷戶,按現有業務規則執行。。

      8. 本協議終止或解除后,乙方繼續保留向甲方追繳所欠費用的權利,并有權收回甲方原使用的業務號碼(銷戶的號碼)、IP地址等電信資源。乙方對銷戶的業務號碼凍結90日后將重新分配給其他用戶使用。

      9. 甲方改號、銷戶或過戶時應當主動注銷或解綁在該號碼上的注冊或綁定的第三方應用(如微信、支付寶)、銀行卡(如銀行驗證號碼)等信息、以及第三方軟件,自行解除銀行托收、代扣等第三方協議,自行卸載甲方加載的第三方軟件,避免造成甲方信息泄露;否則由此造成甲方或其他人損失由甲方承擔。

      10. 為使甲方便捷使用乙方或其關聯公司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保障信息安全,如甲方通過其在乙方辦理的移動電話號碼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登錄、真實身份驗證等)乙方或乙方關聯公司運營的各類互聯網應用(統稱“中國電信互聯網應用”)的,中國電信互聯網應用將默認該移動電話號碼作為甲方的中國電信互聯網應用賬號(統稱“天翼賬號”)。當甲方對該移動電話號碼進行改號、銷戶或過戶時,中國電信互聯網應用將自動注銷甲方的上述天翼賬號,并同步刪除該天翼賬號中的全部信息。甲方應當在改號、銷戶或過戶前另行備份上述天翼賬號中的信息。如甲方未備份造成信息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或乙方關聯公司不承擔責任且無義務為甲方進行信息恢復。中國電信互聯網應用包括但不限于189郵箱、天翼云盤。

      六、 其他約定

      1. 所有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請求消費者協會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限于甲方為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等方式解決。

      2.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但不從根本上影響本協議的效力時,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不受影響。

      3. 甲方辦理各類業務所簽署的業務登記單為本協議的一部分,業務登記單與本協議條款沖突的部分以業務登記單為準。乙方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為本協議的補充,該等服務承諾與本協議沖突的部分以服務承諾為準。

      4. 有關乙方提供本協議項下服務適用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見《中國電信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吨袊娦艂人信息保護政策》與本協議條款沖突的部分以《中國電信個人信息保護政策》為準。

      5. 如甲方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甲方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簽訂本協議時須同時簽署《中國電信兒童個人信息處理知情同意書(適用于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用戶)》(“知情同意書”)。甲方同意乙方按照知情同意書及其附件《中國電信兒童個人信息處理規則》處理甲方的個人信息。知情同意書及其附件《中國電信兒童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為本協議的一部分,知情同意書及其附件《中國電信兒童個人信息處理規則》與本協議條款沖突的部分以知情同意書為準。

      6.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以電子方式簽署本協議的,甲方可以通過乙方提供的途徑或指引查詢、下載本協議。

      更新時間:2025/4/13 20:45:07 當前位置:首頁 > 套餐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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